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日前在易采通App上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某安防设备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文件未设置核心产品,是否可以废标?《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就该问题咨询了业界专家。
“不建议废标。”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专家万玉涛表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并未作出此规定,因此,如果未设置核心产品不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话,不建议据此废标。
政府采购专家金翔进一步解释称,如果所述采购项目是多种货物招标项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如果所述采购项目属于要求由投标人负责完成整个系统的深化设计,系统所含诸多设备的选型、配置、供货、安装、单机调试和系统联调的成套系统设备集成采购项目,在整个集中系统中,任一单一品种设备的价格在投标总价中的占比均不高,也不存在某一或某些设备在全部采购标的的技术构成中特别重要的话,采购人也可以不确定核心产品,但此时当两家以上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产品是由同一家集成商集成的,应当按87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虽然该项目采用的是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但可参照87号令有关规定执行。”金翔如是说。